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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下面的問題想了很久還是不太懂,需要大家指點:    1.最近在唸民總法律行為那一部份,覺得很難,     因為將法律行為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後,     馬上就會聯想是不是債權行為將會適用債編;     物權行為適用物權編的問題, 還是說債權行為和債編;物權行為和物權編,完全是無關的? 我們將法律行為劃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來理解,     這樣的理由究竟為何呢?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有差耶!    2.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那個"契"是不是     要將所有債編的規定(債總的債務不履行體系,以及債各)     通通考慮進去?  3.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那個"物"除了民法767,     962,在解題時,是不是也需將所有物權編的規定考慮進去?     謝謝大家撥空回答我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66.246
bananatruck:如果債權行為和債編完全無關 那幹麻還這樣叫它呢?! 09/30 08:15
boyofwind:1. 第一個問題是這樣沒錯 09/30 08:20
boyofwind:至於要不要放棄債物二分的體制是有待討論的,畢竟這是 09/30 08:21
boyofwind:繼受德國法的產物,其他國家不一定有。對這樣體制的批評 09/30 08:21
boyofwind:你可以看蘇永欽老師的文章。不過暫且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 09/30 08:22
boyofwind:接受它吧 09/30 08:22
boyofwind:2. 你講得沒錯,基本上契約就包含了那些東西 09/30 08:23
boyofwind:3. 基本上就考慮物權編的請求權即可 如767 962 09/30 08:24
Milarepa:好感動!!前輩如此詳盡回答,使我茅塞頓開,謝謝前輩 ^o^b 09/30 08:38
LuciferXI:3. 是要把物權編的相關請求權基礎考慮進去(點在哪兒? 10/01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