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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最近拜讀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新版P.184),讀到法人的部份出現問題,問題 如下: 甲社團法人,社員甚眾,頗具資產,共有董事A、B、C、D等七人,因發現若干董事 有濫用職權情事,乃修改章程明定僅A、B、C三人有代表權,迄未辦理變更登記。又依 社員總會決議,不動產買賣應由有代表權的董事共同為之。某次董事會決定興建會館 ,即由A、B、C三人與地主乙洽談,因A與B、C意見不同,久未成交,乙有將該地出售 他人之意,D董事知其事,認為該地點適中,價錢尚稱合理,機不可失,即與A董事共同 以甲社團法人名義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乙不知上開章程規定及總會決議。試問乙得否向甲 社團法人請求支付價金? 王老師的解說:D的代表權雖被剝奪,但章程的事項並未登記,D仍有董事代表權。至於 總會決議(由有代表權的董事共同為之),非屬應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A的 代表權並未受限制。故甲社團法人與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我的疑問是,二十七條第一項後面寫到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題目裡對於董事事務的處理,只由"總會決議"限制之,並非章程 ,而且章程的修改並無登記,所以對於事務的處理應該還是要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吧?為 何最後總結仍成立呢? 懇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 對了,請問一下有台中的戰友嗎?想要認識一下,不然一個人有點孤獨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178.103
lawboy32:你好呀 你也是大一生嗎? 可以認識一下嗎? 10/31 23:18
young27nk:恩 我是大一新生@@ 可以加我即時喔~ ID一樣 11/01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