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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有關消滅時效的問題 是說一般的消滅時效十五年 假如是動產的買賣契約 過了十五年之後 原本的所有人雖然還是有所有權(有請求權) 但是相對人卻擁有了抗辯權可以拒絕返還 那這樣的話是代表有抗辯權的人擁有了所有權嗎? 如果是的話東西就算不小心還了回去也因該還是可以衣物上請求權返還 但是卻不是這樣 如果有抗辯權人不行使自己的抗辯權 那東西還是歸還的話 便不再有請求返還的餘地 那這樣不就代表原來物之所有人其實一直都有所有權且不被消滅 那物的交易狀況不就會變得很不確定 因其所有權人和佔有人為不同人 那佔有人若將物再出賣的話 會不會造成無權處分? 還是其實有哪裡是我沒有看見的 小弟才疏學淺,想請大家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