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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lly199236 (新月沙丘)》之銘言: : 最近看到有關消滅時效的問題 : 是說一般的消滅時效十五年 : 假如是動產的買賣契約 EX.甲乙買賣A車之契約 甲為所有權人 : 過了十五年之後 : 原本的所有人雖然還是有所有權(有請求權) 若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甲已經交付A車與乙 A車所有權人為乙 若甲未交付A車與乙 甲當然還是所有人 此時依民法125條之規定 乙依買賣契約之請求權(348)因時效完成 甲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 : 但是相對人卻擁有了抗辯權可以拒絕返還 幹嘛拒絕返還?乙都已經取得所有權了 甲對乙有什麼請求權可以請求? : 那這樣的話是代表有抗辯權的人擁有了所有權嗎? 話不是這樣說低......你書沒念熟...... : 如果是的話東西就算不小心還了回去也因該還是可以衣物上請求權返還 乙將A車不小心又給甲? 若甲乙間有某種契約上關係 甲有占有本權 不能767 : 但是卻不是這樣 : 如果有抗辯權人不行使自己的抗辯權 : 那東西還是歸還的話 : 便不再有請求返還的餘地 : 那這樣不就代表原來物之所有人其實一直都有所有權且不被消滅 : 那物的交易狀況不就會變得很不確定 : 因其所有權人和佔有人為不同人 : 那佔有人若將物再出賣的話 : 會不會造成無權處分? : 還是其實有哪裡是我沒有看見的 : 小弟才疏學淺,想請大家多多指教 其實 大哥 你的問題 我看得霧煞煞....但是大概可以知道 你基本觀念沒有... 什麼是請求權? 請求權怎麼來?? 什麼是抗辯權?? 建議你 把民總再看一遍.... 又或者 把題目弄上來 我解給你.....或者 題目PO上來 你解一次 我幫你稍微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5.218
ewqqwe:老實說 我看不太懂他在問什麼 06/11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