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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我,再請教各位同學: 在不同民法法條中相同文字,解釋中有擴大概括或是限縮文義,感覺很難處理! 例如:某某條- ... 未為給付... (同條)此時的給付應擴大解釋包括瑕疵品.....。 (不同條)有時解釋則應一般適用範圍作解釋....。 這些解釋(或效力)範圍,是有條文專一性? 即這條就該這麼解釋?其他條不用依循這般解釋? 謝謝各位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0.119.198
johnny0399:這其實在法律條文蠻常見的,只能說你唸多了,唸久了就 07/13 23:18
johnny0399:會比較有概念 07/13 23:18
mikoyan:看到了,這是法律概念(解釋)的相對性 07/16 11:26
mikoyan:Relativitat der Rechtsbegriffe 07/16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