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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oyan (台灣精神)》之銘言: : 請教各位同學.... : 我正讀民法總則,下學期要去旁聽課程。閱讀中,有一點甚感困惑,請各位解惑。 : 請求權基礎,對於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之請求權中,常見 : 1. 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或 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2. 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及 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或與及,使用原則,是依法條不同? 還是有一總原則可以依循? : 我的背景不是法律相關,準備考試中。謝謝各位。 謝謝同學以水球回覆我,但因為我不會水球,再這邊繼續詢問... 同學回覆因有競合的問題,這我曾想過,但競合情況有四種 (參考王澤鑑教授之請求權基礎一書) 在何種情況得用請求權競合或是選擇性競合(還有另外兩種),該如何選擇使用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0.11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