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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三含身分法 問個親屬不算離題吧... 未成年人(已達男17女15)未經法定代理人而訂定婚約其效力為何? 最近讀到這裡發現三本書好像看法不太一樣 林秀雄老師主張無效說 他認為因為婚約不論訂定或是撤銷以口頭表示即可 倘若法代撤銷後,未成年人又在以口頭表示重新訂定婚約 則對撤銷權人而言...撤銷權的意義就不大了 另外兩本書好像是主張類推適用結婚的規定 (得撤銷) 但是在理由的部分好像沒有太多的著墨... 不知道大家在寫的時候會用哪一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7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