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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spar (又帥又會遛狗)》之銘言: : 找遍所有教科書都沒找到 : 不知道有人知道哪一位老師的大作有提到這問題? : 題目是這樣的: : 在我國刑事法制下,法人可否當成行為主體?又法人可否當成行為客體? : 請適當舉例並分析其中的理由? : 有人知道這題該怎麼解嗎? : 謝謝!!! 這題不是頗基礎? (要掰的字數多比較難) 通常應該刑總的前幾堂課就會教到 法人原則上不會成為刑事上的主體, 因為總不能把法人抓去關 至多僅在某些商法中的刑事責任中會特別明訂由法人的負責人受罰 客體的話就很常見, 譬如公司遭小偷, 不就法人的財產受侵害? 還有妨礙名譽, 背信等等之類的, 法人成為犯罪客體的情況所在多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8.159
trygone:同學,這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喔!另外明定得是例外情況 04/12 00:41
Eternalwing:樓上別這樣, 我很懶的阿, 寫個大概讓原PO了解方向即可 04/12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