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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整理中ing...... 條文:民法第125條-147條 重要性:☆☆☆☆☆ 每條必背+每家幾乎都考這 ---- 爭點1:權利失效理論 經典題型: 甲出售 A 地於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乙立即支付頭期款,甲乃將 A 地交付於乙 占有使用。茲發生以下情事: 1.由於乙未依約給付價金尾款,甲乃去函訂十天期間,催告乙支付尾款。乙並未於十天內 支付價金尾款,在十三年後,甲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於法院起訴主張,依據回復原狀 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設本案乙未於催告之十天內支付價金尾款,在十六年後,甲承認乙有請求權,乙乃起訴 請求甲移轉登記,甲得為如何之抗辯?(25%) 最新實務判解: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對於該法所規範之事件,亦有其適用。而 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 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 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 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 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 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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