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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14.01.18在line問同學週六有沒有人沒有K書,請他們出來自首,有一位 同學坦誠他為了搬宿舍所以沒念書,就順著問了他們自首的要件、法律效果。 一、自首之要件 (一)係未發覺之犯罪 (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自己所犯之罪 (三)須有受該管公務員裁判之意思 二、自首之法律效果 (一)一般性規定 依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二)特別規定 122條第3項、第154條第1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立法旨趣 (一)鼓勵行為人知所侮悟改過遷善 (二)刑事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及訴訟經濟 四、94年1月之修正理由 94年1月條正前之刑法規定為「必減」,但實務上就自首的要件解釋上日益寬馳,遂使 狡黠之徒,每有預謀犯重大刑案,或懸宕已久的未破案件,而利用自首冀免寬減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32.216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8.232.216 (01/19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