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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猶記有一題題目是這樣出的: 甲和乙訂立承攬契約,承攬期間甲乙之間雖有書信往返,但甲未支付任何款項, 承攬人乙在二年後對甲聲請提付仲裁,試問當事人法律關係 (這題好像印象中20分還25分吧?!) 這題我直接以 承攬人墊款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第2項) 承攬人對甲聲請提付仲裁,按民法第129條第2項,理當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惟因乙於兩年後提出請求,故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的時效, 甲可以以乙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乙提出抗辯。 很抱歉,因為之前寫過的題目還未碰到時效消滅之後, 承攬人仍聲請仲裁這樣的題目,故我不確定時效過後, 聲請仲裁是否還是會發生時效中斷,所以沒有把聲請仲裁的效力寫的很清楚, 直接寫甲可以對乙的請求權提出抗辯,不知道就這個題目的邏輯成不成立。 謝謝! -- 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24.1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ransLaw/M.1405136588.A.63D.html ※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12/2014 11:45:42 ※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12/2014 11: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