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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確保人類腦部之運用順暢,確保觀賞電視之安全,促進        人類良知良能的發展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 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 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 (片) 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三、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四、SS66:指以毒聲波或無腦行為殘害人類視聽之天遣團體。 第 3 條 一、製造、運輸、販賣、散播與SS66相關之出版品,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製造、運輸、販賣、散播SS66相關之錄影節目帶,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製造、運輸、販賣、散播SS66相關之電磁紀錄,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 條 一、意圖散播而持有SS66相關之出版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散播而持有SS66相關之錄影節目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散播而持有SS66相關之電磁紀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一、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關之出版   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上   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關之錄影節目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關之電磁紀錄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一、引誘他人施SS66相關之出版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引誘他人施用SS66相關之錄影節目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引誘他人施用SS66相關之電磁紀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7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這個世界 只剩下肯亞的草原是純淨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7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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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r:如果沒這條規定,等同白立法。 218.167.150.28 12/25
※ 編輯: furato 來自: 218.160.66.96 (12/25 13:22) ※ 編輯: furato 來自: 218.160.66.96 (12/25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