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lan (你那邊是晴天)》之銘言:
前文恕刪~
: 我打這樣就被他告了
: 麻煩的是要等下次開庭(還得再跑到台北)
: 警察說這是告訴乃論
: 私下和解也沒用
: 只能看檢察官及法官看會不會起訴你
如果你被列為被告
這樣的話,那位告你的告訴人,必須『以原就被』到你的所在地、住居所地告你
不過第一次開庭是會先到他提告的地檢署開偵查庭
(這樣檢察官訊問完後,再決定是不是要移轉到被告所在地的檢察署管轄)
另外,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罪沒錯
但刑事訴訟上,如果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或檢察官通常都會要告訴人撤回告訴
(檢察官會在庭上問雙方當事人有無和解之意願)
如果告訴人堅持要告,不願意收錢、或其他方法了事
檢察官還是會提告,也有可能因為惡性不大有緩起訴的可能
到了法院,法官還是會再問一次雙方和解之意思
有和解被告在量刑上就有判輕的空間、
甚至撤回告訴後,便不受理判決(被告便沒事啦)
: 當天做筆錄的時候警察大約問了一些你是否有意圖要妨害腥伯名譽的問題
: (當然說沒有意圖只是單純想分享這個有趣的部落格給朋友看)
: 我不知道說人家自戀會是妨害名譽
: 拍片的部份
: 請鄉民提供我腥伯確實有拍片的證據
: 證明我無造謠他的確拍過
: 不曉得我被起訴的機會高不高!!
: 開庭的時候終於可以見到腥伯本人
: 有點期待又怕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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