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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游性女子二度受害 【文˙黃浩榮】 報載游姓女子曾不幸慘遭陳進興性侵害,且在陳之恐嚇脅迫下,為陳進 興購車、跑腿。事後陳進興遭逮捕槍決後,游女竟因無法提出具體證據, 證明陳進興確實曾對其威脅恐嚇,而吃上「藏匿盜匪」的官司,且被最高 法院判刑確定,應入獄服刑。這樣的司法烏龍,實在令人大感訝異且深深 喟嘆。 當時一名年方二十,涉世未深,離鄉背井來到台北工作的年輕少女,正 為著她的璀璨前程努力奮鬥時,豈料忽然乍逢如此災阨,當時人人視之為 凶神惡煞的陳進興,竟然侵害她的身體,盤據她的單純生活,並以她的家 人生命安全做威脅,要游女乖乖聽話,任由陳進興百般蹂躪、唆使擺佈。 試想,若當時生命遭受如此威脅的人不是游女,而是你我,豈敢冒著自己 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危,抗拒陳的要脅而不替他跑腿、買東西?遑論是一名 慘遭男性暴力迫害的單純少女,在驚魂未甫,為自己的多舛命運傷痛之際 ,豈敢多作他想,來算計兇暴逞殺的陳進興? 再者,性侵害案件在台灣社會中,向來是「高黑數」的刑事案件。因為 傳統父權社會要求女性要重視貞操與名節,以致許多遭受異性暴力侵害的 女性不願多所宣揚。年方二十的游性少女可能在此顧忌下,而不願報案以 保護自己;如今,這個父權體系卻要因為游女對於父權社會沙文價值觀的 服膺,而對她冠以「知情不報、藏匿盜匪」的罪名,實在是一大反諷。 尤其是當時,在媒體報導日以繼夜的形塑下,陳進興等一干人早已被刻 劃成「無所不能、無惡不為」的「妖魔」,別說一般市井百姓,就連警方 人員都聞「陳」色變!又怎能要求一名無辜的受害少女,懂得遵照法律上 所謂的「理性」途徑:要趁外出幫陳買東西時偷偷報警,要設法製造陳進 興確實恐嚇威脅她的具體證據...難道陳進興坦承對游女性侵害一事,就不 能證明陳進興已經對游女造成莫大的心理與生命上的威脅與迫害嗎? 如今,陳進興業已伏法槍決,死無對證。而生活遭受重創,但仍忍氣吞 聲而活的游女卻將因為無法提出類似「裸照」、「驗傷證明」之具體證據 以證明陳進興確實威脅她做事,而因此入獄。這般烏龍的司法邏輯,不僅 讓人替命運多舛的游女深感不服,也著實令人感嘆「法律離乎人情」。 <<作者目前就讀:台大外文系四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