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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判決: 維持版主原判 事由: 經查原文後,同意版主劣退之理由無誤,故維持版主原判! 本案結案,不得再次上訴!! ※ 引述《staff23 (Talk只剩一言堂,不合劣退)》之銘言: : 申訴看板問題 : 英文板名:PCCU_Talk : 中文板名:文化 ◎文化透可 : 看板板主:u9555kimo/v950171/doormaster : 看板群組: : 6 Univ-Taipei 大學 Σ台北地區 北市/北縣/基隆 :  3 PCCU m文化 Σ文化大學 :     3 PCCU_Talk 文化 ◎文化透可 : 我要申訴的問題: (請列於下面) : 主旨:1.版主主張無理由,原判決應撤銷。 :    2.相關版主不當作為,請求懲處。 : 理由如下: :   事發經過系爭2009年5月9日於該版上發布一篇"[其他] 痛心疾首本校學生打 : 師長\",遭版主以"非轉錄媒體新聞,公布私人資料,故劣退之。",經與版主申訴後 : 無效提起上訴。 :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其自由之保障包含言語與文字表達等,人民得自由行使之 : ,不受他人之侵害,言論會有立場,亦屬人民之自由,憲法乃國家最上位階之法,任何法 : 令亦不得逾越憲法之保障。 :   系爭非新聞報導,不可公佈他人之姓名,其係無理由,原因如下: :   :  1.如係新聞報導亦不得自由任意公佈他人之隱私,媒體報導有第四權監督之功能,然 :    而亦受國家現法規規範,亦不得任意侵犯他人,按劣退理由反面解釋即得只要是新聞 :    報導即得任意公佈他人之資料,該一事實無法成立, :   : 2.就本文之發表內容,雖有涉及提出林政良先生之人名,為其之負責業務及其姓名, :    於文化大學生輔組網站亦可查詢,非禁止公佈之事項,同時該起事件非事涉私德無關 :    公益之事,與刑法第310條並無牴觸。 :   :  3.回應中提到林X廉之人名,並徵求該位同學照片,按法律上文義解釋林X廉就是林X :    廉,與林A廉,林B廉,林C廉非同一人。版主於判決中指出我影射,文化大學機 : 械一林同學之事,按刑法第310條,該事實為真,且u955kimo於回應中亦舉證該 : 事實為真,並不構成毀謗;刑法第311條人名就此事為適當之評論並無牴觸。按 : 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PTT版規:該名同學真實之姓名並非林X廉,自屬並未公佈他人 : 真正之姓名。 :  4.縱令有侵害他人之事實發生,PCCUTALK版版主非當事人,刑法毀謗罪屬於告訴乃論 : ,並無權移除該篇文章。 :   : 5.並無違反版規之規範,該文章述說一件真正之事情並無與版規牴觸,同時版主劣退 : 並無援用板規而是茲意劣退。 : 6.在文中有提出三點聲明,當中的第一點,主張係有理由,我們三人都是曾經檢舉取締 : 過文化學生未於吸菸區內吸煙,或在宿舍校園內抽菸之學生,發生該起憾事,我們 : 不知道以後的生命安全是否能有所保障,我們需要擔心的是取締到的會不會又是一 : 個和該位學生一樣的人,抽菸不是不行要殘害自己身體健康是自己的事情,不 : 要殘害到別人。 : 7.就該起事件,於發生後我即掌握該名學生與老師之照片,人身資料等相關資料,並 : 不需要特別去得取資料,如係欲公佈其個人資料並不需要如此大費周章。 :  8.我與我的好友三人,從事相關法律,政治與新聞之學習與實務工作,事發後亦得自 :   包括目擊者等相關資訊,爾後交由新聞媒體報導此事,透過輿論之力量等,促進進步 :   ,只要是人都有權利為有意義的事情付出,該起事件為菸害防治新法施行後,發生的 : 重要憾事,惟目前我們有志好友亦在文化推動針對抽菸問題修訂部份法規,此事可以 :   說是與我們有切身相關。 :  9.版主以"由於你在本版有多次違規紀錄 包涵了 發空白文 人身攻擊 引戰文,所以這次文 :   章以劣文退回"之理由退回該篇文章係為個人之偏頗,並非針對此事做出適當之處置。 : 縱上述9點列退之事實無理由,請求撤銷其判決,並針對版主偏頗濫權之事做出處置。 -- 大專院校群組長 dreamwav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