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amwave (思念是一種病)》之銘言:
: 是的,您的申訴的確符合申訴流程中申訴限制的第三點
: 但符合第一點了嗎?
: 您的意思是您要自動忽略申訴流程中申訴限制之第一點的存在性嗎?
: 規範雖然要從寬解釋,但使用者不應該如此選擇性遵守才對喔
: 組務申訴拒絕受理並非拒人於門外,而是基於"有效性的考量"
: 板主鎖文僅為了該篇文章冷靜處理,時效已過再解除鎖定並無改善效果
: 為此申訴等同浪費申訴資源,故不受理,還請見諒
那五條應該是任何一條符合即生效
否則按照你的說法
既要有關公共事務 又必須要有懲罰發生
則當被受罰的個人無關於公共事務 不就沒有資格申訴?
舉極端一點的情況 如果今天有個人昨天打電話跟版主吵架(私人恩怨)
然後今天版主把它永久水桶
這無關公共事務 但毫無疑問的組務應該受理這樣的申訴
這不是選擇性遵守
而是這個規範是and還是or的問題
我其實也懶得申訴 因為要打一堆字
罷免多容易呀? 打三行理由 效果又好
只是因為按照各群組慣例 罷免需要申訴後之判決
所以我來申訴 其實也只是跑個流程 卻被擋下
這不是拒於門外 難道還跟open匠一樣很open嗎?
如果今天是判決板主勝出 且有充分理由 那我一點意見都沒有
可是你是直接拒絕受理 那我當然會覺得十分可議
: 由於無實質申訴,因此亦不得罷免之
: 但救濟的管道可到BoardCourt看板,向站長提出對群組長所制定之群組規範不服
現在申訴的對象是輔大群組(小組)
大專群組還沒申訴過
要走程序也是要先大專群組 再來才是board court
: 向站長反應不服從"群組長不受理警告或無實質懲處之申訴"
不不不
我倒認為如果要向上申訴
該反應的是"群組長不受理有關公共事務之申訴"
: 若站長解釋此條規範不適法,該條規範則自此案後即失效
: 群組長則應重新受理此申訴案
: 至於為何不適合罷免?板主自始至終皆無違反站務組務規範
他當然沒破壞站務組務的規範
他鎖文的整個行為
破壞的東西是以下這兩點
1.他自己的公告(也就是群組長在判決文中視而不見的選擇性鎖文跟執法不公)
2.這個版的用途(討論和輔大有關的事情)
就比較現代的倫理學而言
前者叫做規範性原則 後者叫做建構性質原則
而且後者意義的喪失是不可復原的
就好比今天大家在打棒球 打者跑壘跑到一半
突然一個怪人衝出來叫大家不準跑 還飛身阻擋跑者
就算我們不管她 硬是繼續打球
大家還是會有"這個人搞屁啊?"的想法
這時比賽的價值就會被破壞
這就是建構性質原則的特性
而不管違反哪一個都不是恰當的
: 此案僅因您個人的主觀認定不該鎖文,但版務若因此紊亂您卻毋須負責
: 就責任制的職權範圍內不甚合理
組務轉錄的溝通文你有看完嗎?
現在可不是我的主觀認定
而是版友也有相當程度的意見覺得這個處置不妥(當然也會有支持版主的)
板務紊亂 則應該處理
有人身攻擊就水桶人身攻擊的
自始自終都是製造紊亂者和版主的責任
怎麼會是我負責呢?
版友僅有監督之權利與遵守規範之責呀
扛責任不是不好
只是群組長如果要把不干版友的責任用這種理由硬攬
那區區不才在下小小我還真是擔當不起啊~~
: 板主理應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但在合理的管理範圍內仍可有一定有限制,以符合比例原?
: 又因站務規範賦予板主"文章禁止回覆權",因此群組長基於看板自治
: 准許板主於合理範圍內管理看板文章
: 既然板主無錯誤,於法理上自然無罷免之理由,此點還望您見諒。
: 以上
1.
罷免只是一種正常的新陳代謝 而非懲罰
版友認為不適任 不管任何原因 都應該准予罷免
好比這次申訴之主因也只是因為風格不適合
如果按照你的說法 那版務人員永遠沒辦法輪替
只要都沒有動作 一上任就不做任何動作 裝死太平 天下無敵
也就都沒有錯 也就都不能換囉~
2.
再來 合不合理 由誰決定? 當然由你
不過我還是覺得你的癥結在於沒把文章看完
因為現在的情況就是大家認為它鎖文原因太亂七八糟、太不合理了
才會有所爭執、溝通
結果你在這邊一直堅持合理
看起來就會很像閻王判案 鬼打牆觀落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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