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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全國大專院校桃友總會簡稱「全桃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回饋鄉里、促進全國各校桃 友之情誼,發揚桃園文化服務地方的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縣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 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懷十三鄉鎮福祉,服務桃園子弟。  二、發揚桃園在地文化,促進鄉鎮繁榮。      三、加強各校桃友交流,團結鞏固情誼。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符合下列資格者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1. 幹部組織健全。 2. 具近一年活動紀錄。 3. 有固定經費來源。 4. 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 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掌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損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 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 會議期間內不得兼任各校蘭友會會長之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 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隔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 同,名譽理事、顧問須擔任過本會理監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 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 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