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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jzack (終極的布拉姆斯第四號)》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 : 一般在做都市規劃設計階段 使用強度的分配上 : 是按照使用分區及其強度(如容積率) 來作規劃 : 如果是道路用地呢?? : 若照建築法規定 建築物是不能超出建築線的 : 高架橋下方空間 是否可以建築呢?? : 如為鐵皮屋(臨時構造物)或是停車場必須之管理空間尚可理解 : 但是常常可以看到 RC構造物 有些甚至與高架橋共構 : 例如早期的光華商場 或其他現在仍存在的橋下空間 : 這些在建築或都市規劃設計上 是否有合理的解釋?? : 另外兩棟建築之間以空橋連結 在許多地方可見 : 但空橋除了供人通行外 是否可以提供其他功能?? 比如營業等商業行為 : 曾在基隆看到有些市場以空橋相連結 而這些空橋甚至成為了市場的一部份 : 若是這樣 那這部份空橋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要如何計算呢?? : 另外隨者交通立體化 國內外是否有相關論述或法規在探討 : 都市規劃及交通立體化發展強度的關係?? 高架橋使用部分這些可以給你一點參考 高架橋在都市計劃法規中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中第三條規定高架道路下層使用之項目為: 1.公園 2.停車場 3.洗車業 4.倉庫 5.商場 6.消防隊 7.加油(氣)站 8.警察派出所 9.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10.抽水站 11.天然瓦斯減壓站 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 13.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 14.變電所 15.電信機房 16.資源回收站 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 准許條件為:1.各種鐵、公路架高路段下層。 2.不得妨礙交通,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景觀、衛生及安全設備。 3.高架道路作上列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 4.商場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零件修理)、 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 想要深入一點可以參考下面三篇論文,應該有你想要的答案。 張錦河(1985),都市高架道路下空間使用之研究--以建國南北高架道路為例 方溪泉(1994),AHP與AHP'實力應用比較--以高架橋下土地使用評估為例 張順宇(2003),台北市高架橋下空間形式與使用之研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9.76
ikaridon:之前去神戶的時候 看到他們鐵路橋下可熱鬧了~ 01/27 01:19
hsing829:在東京也看過很多@@ 法國有多梅尼爾高架橋是博物館兼花園 01/27 01:23
jjzack:了解!!不過我比較想知道 空橋是否可以有通行以外的功能 01/27 22:19
jjzack:還有目前的都市計畫 會把道路的使用強度立體化 來思考麻? 01/27 22:21
jjzack:多梅尼爾的案例比較像再利用的狀況 上頭早已沒有火車在跑了 01/27 22:26
xainbo:當初台大 羅斯福路接往水源市場的空橋,就有想要多目標使用 01/27 22:32
xainbo:不過後來不知道怎樣,就不了了之了 01/27 22:33
jjzack:講一下我看到的空橋 有兩層樓 也裝上窗戶 裡面等同室內... 01/27 22:38
stratist:先不論在空中的,在地下的地下街就是一種,是通道但是有 01/28 15:13
stratist:商業使用 01/28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