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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高手~ 如果政府有心將原土地使用分區為A的私有土地 變更為B,以便開發利用 例如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那麼應該先徵收土地後,再擬計畫書,然後送審 表示土地已取得,可以變更開發 還是計畫先通過,再跟地主徵收土地?? 如果是先徵收土地的話,要不要跟地主說明原因? 還是說住宅區可以不用變更,直接徵收做公園使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71.141 ※ 編輯: micamido 來自: 58.114.171.141 (04/08 20:11)
shows:請查閱釋字第513號 04/08 22:40
micamido:啥??什麼釋字@"@!? 可以說清楚一點嗎? 04/09 02:23
klodcherry:需先透過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送縣都委然後內政部 04/10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