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法有
(更正第一行,應和題目一樣,是公設"用地"取得)
1. 協議價購:土地法、聯合開發
2. 一般徵收:公共事業目的、都市計畫、更新地區
3. 區段徵收:新市區建設、更新地區、土地開發和農村社區
4. 土地重劃:都市計畫的重劃地區、新市區建設、土地開發和農村建設
5. 公地撥用:公共事業目的需用、都市計畫、公務公用
6. 私人捐贈:自願興修(減稅?)
分別適用很多法律:土地法、聯合開發辦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國產法
現在比較愛走的路線,大概就是"獎勵民間參與公共設施建設"
一般民生的,大概就只有更新和新市鎮有想到要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其他大概都將主力用在"重大事業建設開發案"(官方政績+民間商機+財團地皮)
以聯合開發來說,比較有名的是在台北市常見的
「大眾運輸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還有在海角七號很紅的山也逼歐梯,海也逼歐踢的 BOT
XD 其實我也不知道我要討論啥,就打出來了,湊湊版面,假裝我們很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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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_Plan 都計 ◎都市規劃討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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