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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法有 (更正第一行,應和題目一樣,是公設"用地"取得) 1. 協議價購:土地法、聯合開發 2. 一般徵收:公共事業目的、都市計畫、更新地區 3. 區段徵收:新市區建設、更新地區、土地開發和農村社區 4. 土地重劃:都市計畫的重劃地區、新市區建設、土地開發和農村建設 5. 公地撥用:公共事業目的需用、都市計畫、公務公用 6. 私人捐贈:自願興修(減稅?) 分別適用很多法律:土地法、聯合開發辦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國產法 現在比較愛走的路線,大概就是"獎勵民間參與公共設施建設" 一般民生的,大概就只有更新和新市鎮有想到要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其他大概都將主力用在"重大事業建設開發案"(官方政績+民間商機+財團地皮) 以聯合開發來說,比較有名的是在台北市常見的 「大眾運輸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還有在海角七號很紅的山也逼歐梯,海也逼歐踢的 BOT XD 其實我也不知道我要討論啥,就打出來了,湊湊版面,假裝我們很熱鬧 -- 國家研究院 政治, 文學, 學術 Academy 研究 Σ科學學術研究院 Interdiscipl Core Σ 跨領域.學術總合研究中心 Urban_Plan 都計 ◎都市規劃討論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52.42 ※ 編輯: xainbo 來自: 140.119.235.215 (12/14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