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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對不起,我要先吐個巢。 第一行,似乎應改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方法.... 您提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如下: 一、須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尚未徵收取得。 三、且非屬下列三種情形者: 1.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 設施用地。 2.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 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3.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 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確實有幾個議題可以探討,包括: 1.劃設之正當性(隔一條巷子,為啥我家被劃公園、隔壁劃住宅區?) 2.取得方式之爭議(公告現值加四成,這種價格與市價相去甚遠,雖說是為了公 共利益,但對人民財產的剝奪是否應有更好的補償方式?) 3.稅賦:過去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抵稅,近來對捐贈之規範日趨嚴謹,雖然 此舉杜絕了稅賦的漏洞,但對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而言,卻徒增興闢公共設施 經費來源之負擔。雖然後來在開了容積移轉這個方便之門,但似乎只是把問題 丟回去給都計單位與其他工務單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45.123
xainbo:對,我一時間 保留地和用地搞錯 SORRY 12/13 20:09
coalar:按E修改一下即可,純粹捧版主的場,不要太在意啊 12/13 20:11
xainbo:被你發現我在找話題聊XDD? 12/13 21:04
coalar:版主辛苦了 12/1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