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您對我排版風格的指正,以"--"分段確實是為了避免過長的引言,我相信
以閣下的排版技術,應該可以克服這個問題(如果這真的對您造成困擾,我非常樂
意把我的PO文寄到您指定的信箱以供您編排並再貼上來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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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提到風險,我就再來聊聊風險這個觀念。最廣義的風險係指發生損害的可能
性,我想這部分應該沒有爭議;再來有些學者會把風險分成各種類別,如自然、社
會、經濟....,這些都是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一定會考慮的部分。
下一個觀念是風險分擔,既然您提到經建會,也提到BO,想必應該知道在研擬民間
參與可行性時,有一個項目就是要探討風險分擔原則,這部分將會羅列各項風險的
成因跟可能影響,並據以研擬政府應辦事項與風險管理措施,甚至部分風險是由第
三方(如產險公司)擔保的。
再來您提到風險貼水這個觀念,用在討論廠商參與新市鎮或航空城這些建設也相當
的恰當。每個企業在評估其投資案時,都會加上合理的風險貼水,以確保自己的獲
利合乎預期。例如您提到跟銀行借錢,銀行收利息的確是一種典型的風險貼水。
但再來或許是我沒有說明清楚,容我再補充一些論點:
我說過,我支持以公共建設(或更廣義的公共投資)以提升這個社會的福祉,我也
沒有激進到要求參與的企業跟資本家把「所有」的利得「全歸公家」(我認真的再
review了原文,發現您似乎將我提到的超額利潤解讀為所有的利得,但超額利潤
Super-normal Profit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是指超出正常所得的利潤), 在計算時
已扣除廠商的風險貼水。
所以,我並沒有向企業算清楚所有利得的意思(如您所說的,這是算不清楚的),
我也的確如您所說的,認為政府應該「向企業拿回部份利益」。
再來我先跳過您對BO的見解,直接談到熊熊建設的獲利模式。該公司確實不是「無
端占取公眾利益」(我在原文裡也沒提到這句話),我需要解釋的是一個古老的觀
念:「漲價歸公」,土地的增值固然可能來自業者的努力,如熊熊建設開闢社區或
投入航空城的建設等,但很大一部份的增值絕對是來自公共建設,以新市鎮建設為
例,公共設施所佔的面積約為60%,我相信這絕對遠大於業者的成本。既然您可以
接受業者獲取合理利潤,那公共建設是不是也該有「合理利論」?
這就是我的論點,而以目前的稅賦結構,公共建設並不能從稅收中獲取「合理利論
」,所以「向企業拿回部份利益」,而且是他們不該得的部分,絕對是有必要的。
而您在最後提到了諸如「天然汽港、文創產業發展條例、節能產業補助、甚至對優
秀學生的獎學金....國防」等,似乎已經脫離科學╱科技園區這個主題,恕不一一
回應。
我在這裡討論的是能不能有一種設計,讓公共建設能夠從它的「直接受益者」取回
「超額利潤」,以繼續將經費投注到更多更值得開發的公共建設或公共投資。而不
是「追贓」,更不是「打擊企業投資意願」。就如同您一開始提到的向銀行借錢的
概念,企業如果同意在某個政府推動的計畫中進行投資,那除了本來就應該繳交的
各項稅賦之外,還應該把它的「部分」超額利潤回饋給社會,而不是通通放進自己
口袋。
我認為這樣並沒有打擊到企業投資的意願(君不見各個在園區設廠的企業主每年資
產不斷增加,而我們的大學生領的是22K的薪水), 反而更能照顧到社會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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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末段提到對岸開「始推勞動、環保法規,與最近景氣回溫部份省份開始嚴格落
實稽察,都引發業者出走潮」,愚見以為落實勞動法規是在保障勞工,環保法規是
在保護環境,落實稽查是在確保稅收,這些作法並無不當,更不是「這樣會打擊企
業配合政府政策投資意願」,因為他們的政策確實就是在將那些不顧勞工權益、不
夠環保或不確實繳稅的產業驅逐出境。
的確如您所說的,「按現有的規範,熊熊的土地獲益並不能算是無端占取公眾利益
」,但我們應該要問:「這個規範合理嗎?」如果有一個企業,挾著雄厚的資金,
在一個由政府花錢打造的新市鎮裡大量購買土地,再在這些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
給那些當初沒有能力購買土地(新市鎮土地標售向來以大筆土地為主,一般小市民
恐怕連保證金都付不起)的市民,而最後政府只收到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
還有營所稅,遠遠低於這個企業因為新市鎮開發造成地價上漲所獲得的利潤,這種
「規範」難道沒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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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到您所謂 BO或BOT(或說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部分,這一直都是模糊地
帶,一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絕對是對少數業者設計的,否則就沒辦法達到吸引業
者參與的目的,但「少數」與「特定」應該要作一個界定,我全文都用「少數」而
非「特定」,就是要讓讀者我並非針對個案發文,而是對一個普遍的現象所做的批
判。而您提到這些標案由政府收取「可能上漲的地價」之機制,早在先前的幾個
BOT 案(如高鐵或高捷)採用,就是廠商提案時,應繳納的權利金。
※ 編輯: coalar 來自: 118.166.245.123 (12/13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