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嗯,我說「全歸公家」或「全歸企業」的意思是指「成本利潤全移到一方計算」
: 比如說我欠你20 他欠你40 他又要給我十塊
: 我就說 那他給我五十 之後我遇到給還你七十 這樣「全歸到我這邊來算」
: 因為政府和企業同時涉入 成本、風險、利潤會讓旁觀者因不清楚而多有猜測
: 所以利潤全歸到一邊 , 另一邊把它的成本向管事者實報實銷
: 就有點像傳統的政府發包工程那樣
: 這是一個方法,但實際上是比較常「全歸到企業」 政府再利用BO的手法把利潤取回來
: 比如說遠雄的台北巨蛋案就是
oo大這部分的觀念甚好。
這是一種「結算」的概念,但如果投資者是一個龐大的集團,甚至是好幾個集團,這
時候要作結算就很困難,財報要編得很清楚恐怕會累死會計師。
實務上的作法就是成立專案公司,如台灣高鐵公司、高雄捷運公司,這樣就能進行監
督甚至結算了。
政府會對這類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收取權利金(通常在簽約後的幾年內分期繳清,也
有抽營業利潤的某個成數),另外這類投資案通常都有很大比例的政府投資(也就是
專案公司中的公股),所以如果有幸沒賠錢,政府還可以收到股利或股息。
最後如果特許期限到期,或不幸倒閉了,政府也可以據以接手或無償取得還能使用的
設施,不過這就要看合約的細節了,並非通例。
而高鐵、高捷這類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最被詬病的就是您提到的發包問題,事實上
他們並不需要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即使明明很多部分都是政府出資興建的,仍然
由主辦者(也就是專案公司)發包,這中間惹出很多爭議,例如主辦的廠商標走了大
部分的工程,卻都是由政府買單,而且招標過程沒有政府的監督。
很不幸的結果仍是黑箱作業,到現在政府接手高鐵,陰小姐喊說政府不配合害她虧很
大,但是不是該去查查有多少工程是由大六工程或TACO電機這些原始股東標走了?
這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固然立意良善,但機制確實有再檢討的空間。
參考一下小妹大的這篇: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9/09/29/7088/
※ 編輯: coalar 來自: 118.166.245.123 (12/13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