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ree (小樹助教)
看板Urban_Plan
標題[情報]各縣市區域發展計畫 3年內完成
時間Thu Jun 10 09:16:34 2010
各縣市區域發展計畫 3年內完成
2010-06-09 中國時報 【中央社】
為協助地方政府擬定區域發展計畫,內政部營建署明年起分 3年編列新台幣1.3 億
元,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區域發展規劃,加速土地開發時程,與國土計畫法接軌。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表示,中央政府對於空間發展,擬有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第 5條也規定,直轄市、縣轄市中心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但許多地方政府
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定計畫。
官員表示,目前除了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縣市對都市計畫土地已有
規劃,桃園縣政府已將區域計畫提交營建署審議外,其餘縣市均需提出區域計畫。
官員指出,縣市政府擬定綜合發展計畫作為施政參考以及爭取中央預算的依據,但
常因換人執政後,造成政策無法延續。
營建署擬定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方案,預計編列 1.3億元預算,在
3年內分梯次補助18個縣市辦理規劃。
官員說,為了因應今年 5都改制,將自明年開始補助,要求各縣市在接受補助 1年
內完成規劃,營建署後續將在 1年半至 2年間完成計畫審議,付諸實施。
營建署表示,地方區域計畫擬定後,除了能具體落實地方自治及引導公共建設的投
資外,也有利於加速土地開發審議效率,以及和未來可望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接軌。
官員解釋,目前開發計畫審查皆採零星個案提送區域委員會及環保署環評,未來將
併案、併行審查;而對土地變更的許可,也可藉由地方政府設置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定,
「地方如果比較重視,自然會加快時程」。
而國土計畫法接軌方面,官員指出,因國土計畫法草案也規定擬定地方政府國土計
畫,推動地方擬定區域計畫,可作為「國土計畫的先期作業」。990609
.......
土地變更審定權 下放地方
2010-06-10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明年底前,縣市政府將增設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地方開發案中有關土地變更之部分。
圖/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昨日指出,為加速縣市政府土地變更審議的效率,明年底前各縣市政府將增
設「區域計畫委員會」,有關地方開發案所涉及的「非都市土地變更」,不必再送中央審
查,由地方審定即可。
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三類,以區域
計畫占了80%最多,但迄今除桃園縣曾擬訂桃園航空城區域開發計畫之外,其餘縣市根本
沒有區域計畫,也沒有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編制。當前民間申請的開發案,面積只要高於30
公頃,都得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由於地方政府手上沒有區域計畫,因此中央審
查起來也是曠日費時。
內政部官員表示:「全世界很少國家的地方政府是沒有區域計畫法的!」因此內政
部已訂出時間表,要求地方縣市政府開始擬定區域計畫,未來區域計畫將會劃定哪些地方
是保育區、哪些地方是城鄉發展區、哪些地方可以開發,地方研擬的區域計畫經送內政部
核定之後,即可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一切開發案涉及土地變更的部分,由這個委員
會審議即可,無需再送中央審議。
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有什麼好處?內政部官員指出,有了開發計畫等,就等於有
了地方的發展藍圖,哪些地方可以開發,都表列得清清楚楚,加上不用送交中央審議,因
此,開發案審查起來效率會大幅提升。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未來一年半的時間裡所研擬的區域計畫,也不能閉門造車,
必須徵詢民眾的意見,在民眾的參與下,不致使地方土地的使用全由業者來主導。
內政部官員表示,在年底五都改制後,國內總計有22縣市(含直轄市),除了台北
市等四個縣市沒有「非都市土地」,其餘18個縣市在明年底前都會提出區域計畫,經內政
部核定後即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開始負責區域計畫土地變更的審查工作。
............
土地遭徵用 補償費要課所得稅
2010-06-1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政府徵用民間私人土地,給付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屬
於其他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蓋機場捷運,要通過私人空地的地下,屬於私人的所有
權,必須取得私人同意,私人不同意,政府可徵用。
財政部在75年及93年曾發過解釋令,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給付的補償費,免
徵營業稅,但未說明,「徵用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是否要課稅。
有鑑於此,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
,期滿雖會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徵用行為仍然屬於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
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補償費,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
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私人不答應
,政府可以強制徵用。而且,不論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政府所支付的補償費都是參照土地
徵收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不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此補償費也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
徵營業稅。
但是所得稅不同,依所得法第24條規定,補償費要以「其他收入」列帳,可以扣除
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例如,拆除私人的地上建物的成本、臨時遷移到其他地方等費用,
都可以核實減除。
此外,政府給付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個人網站:
http://www3.nccu.edu.tw/~96257501
電子信箱:tree@nccu.edu.tw
教學網站:
http://moodle.nccu.edu.tw/course/view.php?id=2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19.89
推 zefy:看到這個我只能說!準備寫標案吧!!!!!大家!!!!! 06/12 01:11
→ zefy:而且記者的語法也太怪了吧!!!!!! 06/12 01:13
→ atree:各縣市多了區域計畫、區委會,也多了工作機會 06/12 09:22
推 CHENYOREN:陳永仁:三年之後又三年 三年之後又三年 06/13 00:16
→ tommyo:如果可以選擇,他想做一個好人 06/1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