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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域發展計畫 3年內完成 2010-06-09 中國時報 【中央社】  為協助地方政府擬定區域發展計畫,內政部營建署明年起分 3年編列新台幣1.3 億 元,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區域發展規劃,加速土地開發時程,與國土計畫法接軌。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表示,中央政府對於空間發展,擬有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第 5條也規定,直轄市、縣轄市中心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但許多地方政府 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定計畫。  官員表示,目前除了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縣市對都市計畫土地已有 規劃,桃園縣政府已將區域計畫提交營建署審議外,其餘縣市均需提出區域計畫。  官員指出,縣市政府擬定綜合發展計畫作為施政參考以及爭取中央預算的依據,但 常因換人執政後,造成政策無法延續。  營建署擬定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方案,預計編列 1.3億元預算,在 3年內分梯次補助18個縣市辦理規劃。  官員說,為了因應今年 5都改制,將自明年開始補助,要求各縣市在接受補助 1年 內完成規劃,營建署後續將在 1年半至 2年間完成計畫審議,付諸實施。  營建署表示,地方區域計畫擬定後,除了能具體落實地方自治及引導公共建設的投 資外,也有利於加速土地開發審議效率,以及和未來可望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接軌。  官員解釋,目前開發計畫審查皆採零星個案提送區域委員會及環保署環評,未來將 併案、併行審查;而對土地變更的許可,也可藉由地方政府設置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定, 「地方如果比較重視,自然會加快時程」。  而國土計畫法接軌方面,官員指出,因國土計畫法草案也規定擬定地方政府國土計 畫,推動地方擬定區域計畫,可作為「國土計畫的先期作業」。990609 ....... 土地變更審定權 下放地方 2010-06-10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明年底前,縣市政府將增設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地方開發案中有關土地變更之部分。 圖/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昨日指出,為加速縣市政府土地變更審議的效率,明年底前各縣市政府將增 設「區域計畫委員會」,有關地方開發案所涉及的「非都市土地變更」,不必再送中央審 查,由地方審定即可。  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三類,以區域 計畫占了80%最多,但迄今除桃園縣曾擬訂桃園航空城區域開發計畫之外,其餘縣市根本 沒有區域計畫,也沒有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編制。當前民間申請的開發案,面積只要高於30 公頃,都得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由於地方政府手上沒有區域計畫,因此中央審 查起來也是曠日費時。  內政部官員表示:「全世界很少國家的地方政府是沒有區域計畫法的!」因此內政 部已訂出時間表,要求地方縣市政府開始擬定區域計畫,未來區域計畫將會劃定哪些地方 是保育區、哪些地方是城鄉發展區、哪些地方可以開發,地方研擬的區域計畫經送內政部 核定之後,即可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一切開發案涉及土地變更的部分,由這個委員 會審議即可,無需再送中央審議。  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有什麼好處?內政部官員指出,有了開發計畫等,就等於有 了地方的發展藍圖,哪些地方可以開發,都表列得清清楚楚,加上不用送交中央審議,因 此,開發案審查起來效率會大幅提升。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未來一年半的時間裡所研擬的區域計畫,也不能閉門造車, 必須徵詢民眾的意見,在民眾的參與下,不致使地方土地的使用全由業者來主導。  內政部官員表示,在年底五都改制後,國內總計有22縣市(含直轄市),除了台北 市等四個縣市沒有「非都市土地」,其餘18個縣市在明年底前都會提出區域計畫,經內政 部核定後即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開始負責區域計畫土地變更的審查工作。 ............ 土地遭徵用 補償費要課所得稅 2010-06-1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政府徵用民間私人土地,給付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屬 於其他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蓋機場捷運,要通過私人空地的地下,屬於私人的所有 權,必須取得私人同意,私人不同意,政府可徵用。  財政部在75年及93年曾發過解釋令,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給付的補償費,免 徵營業稅,但未說明,「徵用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是否要課稅。  有鑑於此,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 ,期滿雖會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徵用行為仍然屬於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 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補償費,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 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私人不答應 ,政府可以強制徵用。而且,不論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政府所支付的補償費都是參照土地 徵收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不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此補償費也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 徵營業稅。  但是所得稅不同,依所得法第24條規定,補償費要以「其他收入」列帳,可以扣除 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例如,拆除私人的地上建物的成本、臨時遷移到其他地方等費用, 都可以核實減除。  此外,政府給付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個人網站:http://www3.nccu.edu.tw/~96257501 電子信箱:tree@nccu.edu.tw 教學網站:http://moodle.nccu.edu.tw/course/view.php?id=2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19.89
zefy:看到這個我只能說!準備寫標案吧!!!!!大家!!!!! 06/12 01:11
zefy:而且記者的語法也太怪了吧!!!!!! 06/12 01:13
atree:各縣市多了區域計畫、區委會,也多了工作機會 06/12 09:22
CHENYOREN:陳永仁:三年之後又三年 三年之後又三年 06/13 00:16
tommyo:如果可以選擇,他想做一個好人 06/1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