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jc0510 (Yumiko)》之銘言:
: ※ 引述《leefengyuh (仲夏夜南)》之銘言:
: : 共產黨暴力強拆影片
: : http://0rz.tw/WO8wI
: : http://www.kooq.net/video.aspx?id=1846
: : 共產黨拆房 像土匪抄家暴力搶劫
: : 這種拆法當然省時有效率 但也很多問題
: : 版上怎麼看?
: 記得差不多十年前有一次聽陳文茜演說
: 他說上海好進步呀
: 一整個特區比台北的信義計畫區還大
: 建設速度之快是台灣沒辦法想像的
: 我那時候就在想
: 土地徵收才是最大的問題吧
: 社會風氣保守民智未開的時候
: 每個人口中唸毛澤東心理想社會主義的時候
: 上級一個建設國家的命令下來
: 搞不好你不僅是搬家
: 還是自掏腰包搬家
: 反正國家會照顧我
: 當時配合上海市鎮發展搬遷的人要是看到現在的釘子戶之類的人
: 應該也會想說
: 爲什麼當時要這麼白痴配合國家政策...
: 搬到一個鳥不生但的地方去
: 什麼都沒有...
這牽涉到對於土地的概念。
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土地的基本國策是: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簡言之,依據原先「民生主義」的概念,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並受保障與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關法令
2. 土地應照價納稅、照價收買→土地稅相關法令→土地徵收條例
3. 資源屬國有,礦、溫泉等皆是
4. 非勞利得→土地增值稅→最近的豪宅稅
5. 扶植自耕農→三七五條例等
在憲法中,徵收與否的先決條件則是「公共利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應受法律保障。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國?全市?全鄉?全部落?全棟大樓?全家?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現有許多違建、占用戶,是在建管、都計法頒布前取得土地的。
因此,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但‥‥
(btw, 土地法所稱之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至於,關於對岸的那種土地徵收的討論,我們必須先思辨
1. 公平 vs. 效率?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2. 財產權 vs. 土地使用?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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