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inbo (Abbo)》之銘言:
: 這牽涉到對於土地的概念。
: 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土地的基本國策是: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 共享之。
: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簡言之,依據原先「民生主義」的概念,
: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並受保障與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關法令
: 2. 土地應照價納稅、照價收買→土地稅相關法令→土地徵收條例
: 3. 資源屬國有,礦、溫泉等皆是
: 4. 非勞利得→土地增值稅→最近的豪宅稅
: 5. 扶植自耕農→三七五條例等
: 在憲法中,徵收與否的先決條件則是「公共利益」:
: 第 22 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應受法律保障。
: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國?全市?全鄉?全部落?全棟大樓?全家?
: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現有許多違建、占用戶,是在建管、都計法頒布前取得土地的。
: 因此,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但‥‥
: (btw, 土地法所稱之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至於,關於對岸的那種土地徵收的討論,我們必須先思辨
: 1. 公平 vs. 效率?
: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 2. 財產權 vs. 土地使用?
: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搬憲法的神主牌作為論述手段是不合理的
因為按照這套標準
什麼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制、都市設計規則
都是危害人民權力
通通都是違憲
當然
你可以再搬出『外部性』、『公共利益』
那我所做的也僅是再搬出你那套: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公共利益是什麼』、『外部性哪那麼明顯』
就能擋掉你一切的反駁
究其根本
是因這套『憲法精神』論述並沒有給出任何遵從的準則
僅有質疑
『我質疑這個』、『我質疑那個』、『我嘴巴上說說』、『我不管哲理、經濟分析』
下面貼一位朋友寫過的文章
當時的主題是『同性戀婚姻的道德基礎』
在這項議題當中
也會出現『違憲論述』
而我這位朋友在下面幾段中指出『違憲論述』本質上的重大盲點
用「人權」來壓「一男一女的婚姻法案」,事實上是「上訴高層文法規
則」(人權)的一種手段,是替公然「挑戰/蔑視」(defy/defile)
當前下層文法規則(傳統的婚姻詮釋:只有成年的一男一女才配結婚)
的新潮語言(對婚姻定義的重新詮釋和性別認同的自由選擇)辯護。這
就是試著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提供革命正當性的一種嘗試方案。可
這招「訴諸內在文法矛盾」(反同違憲)的做法看似可行,實際上卻很
容易化解。因為語言純粹主義者會說「下層文法」與「上層文法」是「
條件子集」(conditional subset)的關係,而不是衝突關係。亦即,
縱然具有「平權」的大框架,下面還是會有許多「累進稅制」、「排富
條款」、「未成年條款」、「種族保障政策」(e.g. Affirmative action
)、「殘障人士政策」、「基本家庭價值維護」、「老年政策」、「歧
視有犯罪前科者」、「移民條款」等各種價值但書,這些東西就是下部
文法,是上層語言規範的條件子集,是在社會實踐意義上而非嚴格邏輯
意義上支持「平權和穩定的大方向」。
(在哲學語言轉向的時代後,對於這層文法夾雜社會實踐意義的語言學
研究,已經成為了一個「言說分析」discourse analysis的學門。)
現在有一個「基本家庭價值維護」的下部文法在那,想要改寫規則的人
必須提出,為什麼改寫這一個特定文法的正當性存在?為什麼必須按照
你們提出的方案修改?明明過去「平權」和「家庭基本價值」就是大眾
所認為互相輔佐配合的上下部文法,而現在有一群人站出來訴求,說他
們的「發語權」(婚姻權)被「家庭基本價值」這套文法規則給侵害了。
社會是不是應該聽他們的?
這是從分析知識論的論述手法
於是有人會認為
如同裡面提到的
『徵收』,這部下部"文法",是作為支持上部"文法"(憲法)的東西。
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
是為了不讓土地私有制的運作過於無效率
沒了『徵收』,上部"文法"(憲法)的公共利益的實踐便無憑無依,淪為空談。
至於『違憲論述者』如何越過這個大盲點
解套的手法在引文最後一段
自己看吧
引文出處:http://tinyurl.com/3jfmw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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