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zuphia:他的點在就算是郭元益這個"沒有袋地"問題的建築,只要被 04/16 13:49
→ dezuphia:以80%同意執行那麼"有可能"代表郭元益打官司會打書還被強 04/16 13:50
→ dezuphia:制拆除。 04/16 13:50
→ monopoliest:問題是,拿可能性來談,你就要說可能性的高低是多少 04/16 13:57
→ monopoliest:法院有誤判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不可能否決法院的存 04/16 13:58
→ monopoliest:在,不是嗎 04/16 13:58
→ monopoliest:這個論證是拿一個不知道多大的可能性,來談一個現實上 04/16 14:04
→ monopoliest:的必然性作法 04/16 14:04
推 dezuphia:所以現在不是希望透過修法讓這個可能性有制度基礎嗎? 04/16 14:24
→ dezuphia:上法院的時間人力成本很大的....... 04/16 14:25
不能僅以個人上法院的人力成本來計算,因為有更多成本必須考量。
修法本身就需要成本,包括動員國會助理、立委開會出席,這些都是有成本的。
同時,都更案推行也是需要成本的,設計、溝通、公聽會,這是建商的成本;其他
都更範圍內同意的民眾也是有自身的成本在的。如果到了第二階段有人又跳出來反對
,那這些居民的日常就受到了影響,需要計算居住、通勤、通學的額外成本。
如果修法變得嚴格。讓都更案更難通過,那都市的更新速度變慢,整個城市都有一
筆無形但是相當巨大的成本要付出。
這些成本是都要計算的,所以才要問可能性的問題。如果每幾件都更案就出現一次
王家這種強制拆除的案例,那修法很容易被接受。但是如果「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
家」只是種廣告台詞,台灣幾百個都更案找不出幾個同樣情況而被強制拆除的案例的
話,那就不能怪很多人不買這廣告台詞的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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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56.130
推 dezuphia:我的意思是法院作為權利救濟的手段其對於個人的成本不能 04/16 16:27
→ dezuphia:和為了使行政程序更完備增加的國家成本放在同一個基準上 04/16 16:27
→ dezuphia:,更遑論是把都更同意民眾未來增加的利益當成今天的成本 04/16 16:28
→ dezuphia:,如果國家/個人、未來預期的利益/既有權利的損害之間如 04/16 16:29
→ dezuphia:果要相互比較需要更精緻的討論,不能直接放在同一個位階 04/16 16:29
→ dezuphia:上。至於多少次都更案出現一次王家的案例可被接受,從不 04/16 16:30
→ dezuphia:同的觀點進行評估,對於"怎樣的可能性可被接受"也會有不 04/16 16:31
→ dezuphia:同的判準,因此也是需要被仔細釐清的。 04/16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