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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http://goo.gl/rQ4ll 一、 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額度之依據,包括法律與法規命令、自治條例 與自治規則、都市計畫書等,獎勵的種類繁多,雖個別獎勵皆訂有上限,但尚無總量累計 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 ,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爰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三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 度之總量累計上限,並訂定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 本細則第三十三條配合本次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內容,因非屬都市更新地 區及災害重建,修正原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之規定修正 為百分之二十,以符規定。 新增條文: 三十四條之三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 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額度規定之累計上限,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拆除重建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與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 第三十三條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 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 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 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 ╭──╮╭╮╭╮╭╮╭╮╭──╮╭╮╭╮╭──╮ Our City, │╭╮│││ │╭╮││╰│││╰││╰╮╭╯│╰│││╭─╯ Our Planning. │╰╯│││ │╰╯│││││││││ ││ ││││││╮╮ │╭─╯│╰╮│╭╮│││╮│││╮│╭╯╰╮││╮││╰╯│ 《都市 計畫》 ╰╯ ╰─╯╰╯╰╯╰╯╰╯╰╯╰╯╰──╯╰╯╰╯╰──╯ 《Urban_Pl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