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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ian8110080 (Goal)》之銘言: : 請問各位板友,大概一陣子之前,有一篇新聞講說有人購買山坡地保育區 : (應該是吧),然後透過合法的分區變更為森林區(還是?),重點在於 : 他只是要砍伐山坡地保育區裡面珍貴的樹材,然後主管機關說無法可管, : 因為形式上合法,請問有版友記得這篇新聞嗎? : 對不起,因為太久之前的新聞,突然想到所以有很多細節都忘了。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finePrint&articleId=105597 森林法第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 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土 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是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業用地,則不受森林法及相 關法規之適用之限制。 換言之,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後,即可規避森林法對於森林保育的嚴格規範;至於 「珍貴老樹保護自治條例」或「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http://e-info.org.tw/node/66877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11627) 則尚屬自治條例立法階段,法律之立法及施行,還遠的很,縱有自治條例,其行政罰最高 也僅能新臺幣十萬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 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參照),與如此大的利益相較,效 果實在有限;所以,要保育珍貴林木,在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之審查時,縣市政府真 的要慎審並採嚴格的審查標準。 按森林法第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 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是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業用地,則不受森林法及 相關法規之適用之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