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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我還是不太懂耶....價值變少 為何還要課稅阿?? 課稅理由?? 請問有高手知道嗎??? -- 宛轉峨眉能幾時 須臾白髮亂如絲 http://tw.youtube.com/watch?v=RfsKJQgphQE&feature=related (<-----宅味很重) 活在幸福的人總是不知道自己是幸福的 當它蒸發的時候....卻化成你眼中的淚 by pippe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64.28.48
stratist:你想想雙方交換東西完畢一人減少一人增加是什麼意思 04/18 23:13
scorch:假交換真買賣 04/19 12:44
bbjerry13:有償無償 04/20 02:11
pippeen:那為何不是向價值增加的課稅呢?? 04/20 09:22
pippeen:喔 我懂了~~~換出去的是貴得地....了解~~感恩 04/20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