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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日我到市公所申請了役男出境, 申請時市公所的人要我填寫「出境日期」和「返國日期」, 可是那時我還不確定什麼時候會出國、回國(因工作不定), 於是「出境日期」與「返國日期」我就隨便填寫了9/19和10/31。 公文發下來後,上面除了「出境日期(9/19)」和「返國日期(10/31)」外, 還有一個附註寫著: 「經查符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准予所請, 並應於民國94年10月15日前出境。」 而最近已經確定是9/28日才要出國, 想請問的是我應該在當初所填寫的返國日期10/31回國嗎? 還是只要是在規定的10月15日前出境後, 不超過兩個月內隨便哪一天回來都可以??? 謝謝! P.S.我的護照裡頁註記欄上也蓋了一個章寫著: 「役男出國核准,94年10月15日前一次有效。」 -- 「眼淚的存在,是為了證明悲傷不是一場幻覺。」 ~羅蘭巴特《戀人絮語》 羅蘭巴特提出理論,而我證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0.209 ※ 編輯: IRyan 來自: 218.174.150.209 (09/19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