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di (I have nothing to say..)》之銘言:
: 抱歉!我已經查過一些討論文章,
: 可是還不是是很確定,
: 所以想要請問瞭解的人!(._.?)
: 就是今日我想要去美國修七週一期的的ESL課程,
: 假設I-20當初開立的有效期限是6個月,
: 但當第一期的課程結束後,
: 照理說F1有60天的緩衝期,
不對,唸完I-20上面寫的program才有,你還沒唸完,就是輟學,沒有緩衝期
: 因此F1還是有效的,
: 但此時I-20應該已經失效了對吧?
對
: 這樣若我想要在美國居留七週,
不行
: 此期間內單純只是在那居留沒上課;
: 過七週後再報名第二期的ESL課程,
: 這樣需要重新在申請I-20嗎?
要向移民局申請「恢復」你的F1的身份,費力曠時,高難度
或是出境再重新回美國(也有風險)
: 若需重新申請I-20,
: 學校願意給嗎?
不是重點
: 還有這樣算違法居留嗎?!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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