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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太太於二月一日因商務理由進入申根區,她接下來為了拜訪客戶多次的 : 離開及進入申根區,她於五月十五日再次離開申根區,她累積停留在申根區的日數 : 達到七十天。陳太太於七月二十一日與家人進入義大利度假,她是否能於七月三十一日 : (六個月期限)持續停留在申根區,而直接開始她第二個六月期限? : 答:若陳太太於七月二十一日再次進入申根區時的累積停留日是七十日,則可以 : 於七月三十一日持續停留在申根區,不需離開就能開始她第二個六個月的期限。 : 但由於她已經在第二個六月期限前停留十一天,因此她第二個六月期限只剩下 : 七十九天的停留期。如果她於七月三十一日離開申根區,而於八月一日重回申根區, : 則她第二個六月期限仍有九十天停留期。 這一點看不太懂 @@ 若是7/31是前一個90天期限的到期日 那這樣若不出境為何可以在申根區直接開始第二個90days呢? 後面的解答實在有點看不懂@@ 意思是可以兩個90days合併計算嘛? 煩請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