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陳太太於二月一日因商務理由進入申根區,她接下來為了拜訪客戶多次的
: 離開及進入申根區,她於五月十五日再次離開申根區,她累積停留在申根區的日數
: 達到七十天。陳太太於七月二十一日與家人進入義大利度假,她是否能於七月三十一日
: (六個月期限)持續停留在申根區,而直接開始她第二個六月期限?
: 答:若陳太太於七月二十一日再次進入申根區時的累積停留日是七十日,則可以
: 於七月三十一日持續停留在申根區,不需離開就能開始她第二個六個月的期限。
: 但由於她已經在第二個六月期限前停留十一天,因此她第二個六月期限只剩下
: 七十九天的停留期。如果她於七月三十一日離開申根區,而於八月一日重回申根區,
: 則她第二個六月期限仍有九十天停留期。
這一點看不太懂 @@
若是7/31是前一個90天期限的到期日
那這樣若不出境為何可以在申根區直接開始第二個90days呢?
後面的解答實在有點看不懂@@ 意思是可以兩個90days合併計算嘛?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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