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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iquer (我是笨蛋)》之銘言: : 我目前持學生簽證 OPT 在美 part-time 工作 : 去年申請 OPT 起始日是六月初 (有效時間起迄日:June 2010 - May 2011), : 但等我拿到卡已經是七月;所以我的 EAD card 有效到 July 2011 今年開始常有板友的EAD期限超過I-20的期限 這表示移民局改變了他們的政策,主動幫較晚拿到EAD的人延長效期 理論上grace period也都會因此延後 : 眼看時間就要到了,因找不到工作;決定結婚進行境內身分轉換 (F-1 OPT → F-2) : 爬文發現關於填寫 I-539 裡的 "目前簽證到期日" 一欄該依照 I-20 或 EAD card的討論 : 看到 cchris 熱心推文回覆是要看 I-20。若是要看 I-20 則我已經 OOS; 由於EAD已被延長,理論上可以請學校出新的I-20,來matchEAD上面的日期 這樣會比較保險 : 詢問學校 advisor 表示,OPT valid 要看兩份文件較晚的日期,也就是我的 EAD Card : 另外 OPT 到期的 60-Day Grace Period,也是看 EAD Card 的日期。 沒錯 : 所以我的 status change 必須在我的合法居留之內,也就是 "今年九月前" 寄出 : 學校要求 F-1 本人的財力證明,並且向我再三強調:不是眷屬的,是本人的 : 想要請問一下有經驗或是了解的各位, : 我應該要在 EAD Card 有效期限之前寄出申請才符合條件 (在目前簽證過期前遞交) : 還是在 Grace Period 之內遞交? (EAD Card 過期後合法居留期間) 就聽學校的話吧 : 第二個疑問是:結婚之後,本人跟眷屬的存款證明不能視為一體,一起提出嗎? 還是聽學校的話吧 : 接下來是有關於填寫 I-539 的問題: : Part 3 的第一個欄位 "I request my requested status to be extended until" : 我知道目前我只是進行 statu轉換,而非辦簽證。是否可填寫 F-1本人 的 I-20 到期日? ok : 或者必須表示我會回台灣辦理 F-2 簽證,然後填寫一個離目前近一點的日期呢? 勿多慮 : 另外 Part 4 question 3-g "have you been employeed in the states?" : 因為我目前正在以 OPT part-time 工作中,在 EAD Card 過期之前我都會繼續工作 : 一直都有在學校的系統 update SEVIS狀態,雖然是合法工作 ok : 但是擔心工作的狀態是否會對於申請眷屬簽證有不良影響 勿多慮 : 很多顧慮跟疑問,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分享 : 先謝謝各位的答覆! -- 我的旅遊部落格: http://chengyun-travel.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123.4.228
moniquer:非常感謝你! 06/02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