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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rryBrown (賴瑞布朗)》之銘言: : 先謝謝C大的回答 : 不過現在狀況有點「不明朗」,所以只好又再回來回自己的文... : 首先就是之前文中所提到的L1已經回國了,但L2找到工作決定留下來 : 原本的雇主意氣風發的說他不管用什麼代價都要把他(L2)留下來 : 結果現在發現這個代價太高,只丟了一句,「你的身分可能會有麻煩」 : 然後就沒下文了.... : 問了律師的意見,律師表示如果L1回國之後,公司可能會寄信告訴移民局 : L1回國,並且撤銷L1。這樣L2也會跟著失效,同時意味著L2從L1回國的那一天起 : 就已經是Out of State了... 律師說法正確,當雇主遞件撤銷 I-129後 L-1身份失效, L-2也因為 L-1身份失 效而一併失效。 : 但,如果L1沒有被撤銷,那L2就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正確, L-2身份只在 L-1身份有效時有效。 : 所以人在國內的L1馬上去問公司,公司沒有正面回答是否寄信告知移民局 : 但輾轉問了其他幾位同事,皆表示公司應該沒有撤銷L1,因為未來仍舊可能會再外派 : 所以目前L2在L1簽證失效之前,都沒有Out of State的危機(?) L簽證效期意義不大,主要是看身份效期。 : 應該要做的事情是在L1簽證失效前轉換身分即可(?) 如果 L-1身份已經失效,則 L-2也失去合法身份,不符轉換身份的要求,無法進 行身份轉換 : 律師說的這樣到底可不可行?實在是有點不敢完全相信 應該去確認到底有無遞件撤銷 I-129, L身份沒有最低薪資要求,因此對大多數 公司來說不用擺著也沒有損失,跑去撤銷反而多此一舉。 : 所以來板上求證一下...謝謝! : ※ 引述《LarryBrown (賴瑞布朗)》之銘言: : : 請問... : : 如果其中一方是拿L1入境工作,但公司安排的時間到了要把L1召回國 : : 那拿L2跟著來的配偶是不是一定得回國呢 : : 如果想要繼續留在美國,得要自己另外拿一個簽證嗎? : : 謝謝!! -- ____ _ _ _ _ ____ _ _ ____ _____ ____ (_ _)( \( )( \/ )( ___)( \( )(_ _)( _ )( _ \ _)(_ ) ( \ / )__) ) ( )( )(_)( ) / (____)(_)\_) \/ (____)(_)\_) (__) (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6.88.80.1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VISA/M.1415074205.A.A3E.html
LarryBrown: 謝謝C大!! 11/04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