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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有無這種前例 有台灣教授到美國大學(UC)用J1進行訪問Visiting Scholar一年 其中有一項研究,因為要碰業界的data,及使用公司的資源(雲端運算/設備)等等 業界公司堅持必須至少用part-time的方式Hire (以確保不會有未來IP的爭議) 如果在Sponsor(訪問實驗室的PI)支持的情況下 J1允許在訪問期間,在外兼職(~20小時/週)嗎? 有沒有J1在外”工作”的前例可以分享? 感謝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64.30.2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VISA/M.1415505694.A.1DE.html
cassine: 不允許 11/11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