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人
、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
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故本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pp0322 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
之,而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之部
分。故予以駁回。
另在此說明轉錄證據之方式,查本案檢舉人之水球紀錄已經是屬於文章模式,
也就是已經有受編輯之可能,本院要求之轉錄證據是要請檢舉人直接轉錄系統
寄至您信箱之系統備忘那一篇,唯有那一篇才能確保證據充分真實。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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