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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被檢舉人之ID stock1235566 與檢舉人之ID stock123 並無過份相近致使人難以辨識, 且證據文一經編輯,及失其效力,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同上。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09/02/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