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dreamoon30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以及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以及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故判處罰單三張之處分,並更改被檢舉人 dreamoon30 帳號為 dReAmOoN30,以資區別,
並限其於三日內更換暱稱。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與檢舉人ID辨認之困難,
故更改其帳號。此外,被檢舉人於水球中所使用之"賤女人"等字眼,以社會通念而言,
足以認定其為侮辱謾罵之語句。此外,由檢舉人提供之暱稱觀之,
被檢舉人所使用之暱稱指稱檢舉人為酒店女,故予以罰單三張之處分,
並限其於三日內更換暱稱,並令被檢舉人更改帳號,以資區別。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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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47
※ 編輯: sara938028 來自: 140.112.200.47 (03/16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