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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用詞雖屬不當,但未達謾罵侮辱威脅他人之程度,故予以被檢舉人警告一次之處分, 如有再犯則以罰單論處。 判決理由:   同上。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09/07/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