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Riven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換暱稱。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Riven 以暱稱指稱檢舉人為廢渣,已符合不當編輯暱稱之要件,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換暱稱。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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