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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用語尚未達謾罵侮辱他人或文字不雅之程度,然其顯然已達挑釁之程度, 故予以警告一次,若有再犯將以罰單論處。 判決理由: 同上。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09/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98.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