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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未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根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本案既未列出檢舉人,亦未列出被檢舉人以及檢舉事由,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10/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