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所附之證據格式,不符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所附之證據經過編輯,依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因此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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