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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938028 (寫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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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檢舉] piadora
時間
Wed Mar 24 15:00:00 2010
判決主文: 本案未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未依本版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方式」檢舉,故予以駁回。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1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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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