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jangwai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
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及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
定者。故判決罰單兩張之處分,限於三日內更改名片檔,並更改被檢舉人帳號為
JANGWAI,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其名片檔易造成他人混淆,故限於三日內更改名片檔。
法務 brainfighter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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