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grop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原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換簽名檔。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grop 於簽名檔中盜用他人文字,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
限於三日內更換簽名檔。
法務 brainfighter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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