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未詳細填寫檢舉文制式格式,故予以駁回。
判決理由:
1.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
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
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2. 本案未詳細填寫檢舉文制式格式,故予以駁回。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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