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檢舉人提出證據之方式與規定不符,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
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
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2. 本案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之,未能符合前揭
站規對證據檢附明確性之要求,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4. 使用者於使用本站服務時,於水球或信件接收到不雅訊息,應以設定壞人名單
方式處理。必要時可暫時調整水球功能(例如調整成僅接收好友水球)。
若認為該訊息違反站規,應至 violation 板檢舉。若認為該訊息違反
中華民國法律,應至檢警機關告訴、告發。本板建議使用者不應以謾罵
回應,否則本身亦將會違反站規。以上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oliceICAC 站務警察政風室 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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