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本板並未有『誣告』之相關處罰規定,但若乃未附理由或附無稽理由之檢舉,
將援本板板規第一條第八款『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
業務進行。』處罰;另,現實生活中之法理,非起訴獲判無罪,自訴人或告訴人
即會成立誣告罪,仍須有誣告故意,且誣陷他人於刑事罪或行政懲戒,
方會成立。合先敘明。
2.本案被檢舉人收到檢舉人之信件,使其感到受騷擾為事實,並未捏造,雖因
信件用語及信件數量,未達本板認定之處罰程度,但並非誣告。復按本案僅
二則檢舉,未達影響本板業務進行之程度,無由援引板規處之餘地,故本板
認定檢舉人之檢舉無理由,應予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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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226.96
更正刑法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原先誤植為準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但判決結果不變。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5.52 (09/08 05:35)